案情简介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坐落在工业发达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作为专业研发及制造汽车外饰零配件的企业,经过十八年专业研发及市场拓展,东箭公司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汽车外饰件生产企业、中国汽车外饰件最大的出口基地之一。
2011年4月6日,东箭公司从案外人马某处受让取得“汽车后杠(御用)”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经调查发现,被告二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生产、销售侵害前述专利权的产品。同时,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2年6月6日在被告一处购买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权成立,并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焦点
1、两被告是否构成连带侵权
法院认为:在被告一将其经营场所的商铺转让给被告二使用的情况下,被告一作为名义经营者,被告二作为实际经营者,对外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二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为证明合法来源的真实,应当提供正常市场交易中会产生的单据、凭证如增值税发票等作为辅助证据,否则应视为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