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万和”)成立于1993年,是我国最大的燃气气具专业制造企业,专业生产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壁挂炉、燃气烤炉等燃气具产品和空气能+燃气、太阳能+燃气、电能+燃气等新能源集成热水系统,旗下的“万和”品牌燃气热水器产品已连续七年位居行业零售量市场份额第一,长期保持行业龙头地位。
2009年6月19日,“沈永根”在第21类“化妆用具”上申请注册第7483845号“万和”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广东万和于2010年12月17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以广东万和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东万和不服商标局第41499号裁定,向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申请,我司舒芳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复审。
我所代理人积极引导广东万和提供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本身及旗下“万和”商标的知名度,并以此为基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充分阐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对广东万和旗下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万和”系列商标的复制摹仿,也与异议人在同类别在先注册的“万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广东万和的在先商标权益及驰名商标权益,同时,代理人还从不当抢注、侵犯在先商号权、不良影响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多个角度论述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之不当性与违法性。
商评委最终接受了我方的部分意见,裁定第7483845号“万和”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切实维护了广东万和的合法权益。
本案焦点
1.被异议商标与广东万和在先申请注册的“万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行为。